双鸭山市柔性引进人才实施办法
按照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有关要求,为建立实施更加开放、更加灵活、更加自由的人才引进和使用机制,不唯地域引进人才,不求所有开发人才,不拘一格用好人才,提升招才引智水平,结合双鸭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柔性引进人才(以下简称柔性引才),是指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以不调动工作关系、不迁移户口为前提,以智力服务为目的,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契约管理”的原则,向聘用单位提供智力服务、技术劳务的人才流动和智力引进方式。
第二条 制定出台柔性引才实施办法,是促进各类人才自由流动、集聚人才干事创业的重要举措。各县(区)、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人才是第一资源理念,积极转变观念、创新举措,加大柔性引才力度,为实现城市脱困转型、振兴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智力支撑。
第三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是柔性引才的牵头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综合协调、管理服务职能,探索并建立柔性引才长效机制。市人社局负责柔性引才工作的具体推进,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编办等相关部门应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柔性引才工作。
第四条 开展柔性引才的用人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
(一)注册地在双鸭山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有明确的智力、技术、项目合作需求和具体的合作事项的规模以上市属企业;
(二)隶属关系在双鸭山市的机关、事业单位。
第五条 柔性引进的人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
(三)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能满足用人单位合作需要,能够显著促进双鸭山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章 引进对象和范围
第六条 突出“高端、急需、紧缺”导向,围绕全市重点领域、重点产业、重大项目需要,引进各类高层次人才和科研团队。具体包括:
(一)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万人计划”入选者、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
(二)龙江学者、龙江科技英才、省优秀中青年专家、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级领军人才梯队带头人;
(三)在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知名企业和金融机构担任技术领导职务或长期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学科带头人和优秀拔尖人才;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五)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复合型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六)具有一技之长的高技能人才以及行政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经济组织急需的特殊人才。
第三章 引进途径、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 柔性引才的途径主要包括:
(一)高度重视“血缘”“地缘”“业缘”“学缘”等各种人缘关系,充分发挥感情基础、友情连接、历史关联,扩大柔性引才渠道和覆盖面。尤其要深入挖掘双鸭山籍在外成功企业家、上市公司高管、知名人士,纳入全市人才信息库,形成定期联络沟通机制,发挥其灵活的信息、丰富的人脉、雄厚的技术等资源优势,共同为家乡发展出谋划策、献智献力。
(二)将高校和科研院所作为柔性引才的重点目标,进一步拓展市校合作范围,扩大市校合作领域,丰富市校合作内容。通过各类基地建设,将我市打造成人才聚集的“低洼地”、科研成果转化的“承接地”,实现人才与工程对接、智力与项目对接,促进人才、智力、成果柔性引进。
(三)探索市场化引才新机制。探索聘请国内知名的人才中介机构、猎头公司,加大高层次人才智力引进力度。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高校和项目单位的引才主体作用,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加大对急需紧缺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力度。对在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单位或个人,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报市委、市政府同意后,给予5—10万元奖励。
第八条 柔性引才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顾问指导:通过聘请各类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担任顾问、名誉职务等方式,为用人单位提供战略咨询、技术指导、远程服务、业务拓展及其它相关方面的智力支持;
(二)业余兼职:通过聘请各类高层次人才定期或不定期兼职,提供科学研究、课程讲授、人才培养、成果转化、工艺改造及其它相关方面的智力支持;
(三)项目引才:采用项目引才、组建团队等方式,集聚、吸引一批研发人才和创新人才,以产业链打造人才链。鼓励用人单位通过岗位竞聘、项目聘用、项目交流等方式,灵活引进优秀人才和智力;
(四)挂职引才:用人单位通过选拔或邀请高层次人才到本单位挂任管理职务、专业技术职务等方式引进人才;
(五)技术入股:与技术持有人达成协议,以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作价出资,以股东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
(六)人才租赁:通过用人单位与人才服务机构签订租赁协议和派遣合同的方式,根据工作需要租借人才定期提供智力支持;
(七)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它柔性引才方式。
第九条 柔性引才的程序主要包括:
(一)发布人才需求目录。年初,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搜集整理归口部门或企业的人才需求信息、科研难题、项目合作意向等相关信息,人社部门根据统计情况,建立“人才需求数据库”,编制并发布《全市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目录》。
(二)制定年度柔性引才方案。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拟定《年度柔性引进人才计划》,人社部门依据《计划》,制订年度《柔性引进人才实施方案》,并编制工作台账,分解任务指标,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年终跟踪督查、指导引才工作开展,并配合做好考核、评价工作。
(三)单位申报。引才单位与高层次人才达成合作意向的,要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各方权利、责任和义务,并于15个工作日内到人社部门备案。协议书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引进的方式、工作时限、工作目标和相关要求;2.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3.劳务报酬、福利待遇;4.医疗、意外伤害及其他相关方面的补充保险;5.引进期间发明的专利使用、归属和转让等事宜;6.双方需约定的其他事项。
(四)初核。人社部门对引才单位上报的协议书内容及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全市年度柔性引才方案要求的,发放《双鸭山市柔性引进人才审核表》。
第四章 优惠待遇
第十条 对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在科研立项、成果转化、参评重大奖项、创新创业等方面,享受全职引进人才同等待遇。
第十一条 柔性引进到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人才或团队的薪酬待遇,一律采取“一人一议、一事一策”的办法,由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或团队商定,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对省级以上专家人才带项目、带成果、带技术来双工作的,经认定符合条件后,一次性至少给予5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并提供住房一套。
第十三条 鼓励引进人才创新创业,对创办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提供10%—30%的股权投资,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获得风险投资的创业企业,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报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可给予一定数额的政策性担保。
第十四条 对引进人才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凡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认证的给予1万元补助;一定规模的给予2—5万元补助。其中:销售收入500—1000万元给予2万元补助,销售收入1000—3000万元给予3万元补助,销售收入3000—5000万元给予5万元补助。
第十五条 对来双工作后,获得国家、省(部)级科技奖项成果或科学基金的,给予国家或省(部)级同等额度的资金奖励。对获得国内、国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项奖励3000、5000元。
第十六条 柔性引进人才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予以等额奖励;创办的企业、孵化器或融资类的金融机构,三年内每年给予其地方留成部分的40%-60%奖励。
第十七条 对引进的优秀人才,可结合实际实行项目工资、协议工资、按效益提成分配等薪酬制,也可采取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给予期权、股权参与收益分配等中长期激励方式,不受引进单位工资总额和经费成本比例限制。
第十八条 柔性引进的人才在双工作期间,可免费入住人才专家公寓或给予全额租房补贴。对来双工作、签订三年以上合同的,符合第六条第(一)类人才,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市委、市政府决定后,每人每年给予20万元生活补助,第(二)(三)类人才,每人每年给予10万元生活补助,第(四)(五)类人才,每人每年给予5万元生活补助(按“一事一议、一人一策”引进的人才除外)。
第十九条 柔性引进人才在双服务期满后,由市人才办牵头组建专家评估组进行绩效评估,对双鸭山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和产生主要影响的,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市委、市政府同意后,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二十条 对引进的顶尖人才、团队和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人一策”方式给予特殊支持。
第五章 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一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核评价工作。每年11月末,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引才单位提交的《双鸭山市柔性引进人才审核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柔性人才工作开展情况及取得的效益进行全面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委、市政府审定,作为柔性引进人才享受相关待遇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综合评价、量化标准、公开透明、程序规范的原则,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审核标准、统一信息管理,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与评价工作。
第六章 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柔性引进人才在双工作期间,引才单位应为其建立档案,并做好日常管理服务。市人才办建立实名制人才信息库,并有权深入用人单位检查日常管理服务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人才创业企业和项目的信贷融资支持,探索开展信用贷款、股权质押贷款、信用保险及贸易融资等类型的信贷融资。
第二十五条 设立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每年由市财政安排 1000万元,专项用于资助培养、引进高层次人才、奖励突出贡献人才等,今后根据人才工作需要增加,滚动使用,确保人才工作经费开支。
第二十六条 市人才办、市财政局牵头市直相关部门,加强对人才政策执行情况跟踪,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人才政策落实情况和执行效果开展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研究调整政策。
第二十七条 引进的人才在双工作生活期间,如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属于政治权利方面的,可向市人才办提出申诉;属于工资福利待遇方面的,可向市人社部门申请仲裁;属于经济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等民事商务纠纷的,可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要严格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柔性人才引进手续,禁止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一经发现,立即终止并追回其所享受的相应政策待遇,并严肃追责。
第二十九条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各类媒介宣传柔性引才政策,提高政策影响力,做好政策兑现落实工作。加大对优秀人才事迹的宣传力度,积极营造全社会爱才尊才重才的良好氛围,形成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的人才发展环境。
第三十条 各县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本办法与我市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