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区人才结构,完善引进人才工作,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绿色通道”引进人才,是指从省内外引进,与我区事业单位签订最低5年服务期协议,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所急需紧缺的人才。
“兴安助企”引进人才,是指通过“绿色通道”引进人才到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有拉动作用的重点企业工作,落实事业周转编制的人才。
“大学生回归工程”,是指利用5年时间,每年安置一批大兴安岭籍高校毕业生到我区企事业单位工作,吸引本地人才回乡就业,助力林区快速发展。
第三条 引进人才工作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按照公开透明、程序规范的原则,实行统一政策、统一标准。
第四条 大兴安岭地区引进人才工作由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统筹协调,地直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由地委组织部、地区人社局负责组织实施,县(市)、区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由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绿色通道”引进人才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引进人才除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学历、专业,身体健康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地直事业单位引进人才,需具备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教育、卫生急需紧缺专业放宽至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全日制本科学历。
(二)县(市)、区事业单位引进人才,需具备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通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招不到人员的专业,地直事业单位岗位学历要求放宽至全日制本科;边境县(市)的乡镇事业单位岗位要求放宽至全日制专科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对于特别急需且招不到人员及仍需放宽学历、年龄等相关条件的岗位,上报地区或县(市)、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按一事一议原则办理。
(四)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年龄需在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引进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开除公职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人员,不得应聘。
第三章 “绿色通道”引进程序
第六条 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编制急需紧缺人才目录。地直事业单位拟定本单位“绿色通道”引进人才需求计划,按管理权限报地委组织部、地区人社局。地委组织部、地委编办、地区人社局根据地直事业单位人才需求情况,编制地区《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目录》报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各县(市)、区负责制定当地“绿色通道”引进人才需求计划,经当地党委、政府审批,编制县(市)、区《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目录》。
(二)发布《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目录》。地、县两级政府通过政府网站、大兴安岭日报、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平台向社会发布。
(三)报名。组织用人单位通过现场招聘、网络平台招聘等方式报名。
(四)面试。用人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报名情况,确定面试办法,择优选择。
(五)审档。通过面试人员,由地、县两级组织、人社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档。
(六)体检、考察。对审档合格人员,用人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及程序组织体检、考察。
第七条 体检、考察合格的人员,经地区或县(市)、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后,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无异议的,签订聘用合同,办理录用手续,并签订最低5年服务协议,明确违约责任。
第四章 “绿色通道”引进人才的使用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切实发挥引进人才在专业技术上的优势,按照人岗相适的原则,安排在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充分发挥其专业特长。
第九条 畅通晋升渠道,对符合条件且表现优秀、具有一定管理岗位经验,工作满2年并考核合格的,应予以优先提拔使用。对引进的其他人才,表现特别突出的,可根据需要破格提拔使用。
第五章 “绿色通道”引进人才服务保障
第十条 补助补贴。引进人才除享受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有关待遇外,同时享受以下补贴。
(一)我区引进人才,签订协议并在我区工作5年及以上的,按学历层次给予补助。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给予补助10万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给予补助6万元;教育卫生领域引进的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给予补助3万元。
(二)急需紧缺专业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社区和农村一线就业的,所在县(市)、区对符合条件的本科高校毕业生可给予专项安家费不少于3万元。
(三)我区引进人才,按学历层次给予3年的生活补贴。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500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200元;教育卫生领域引进的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每人每月1000元。
第十一条 住房保障。引进人才在当地没有住房的,可向当地政府申请住房保障,当地政府可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相关规定给予保障。住房保障主要采取以下三种方式,引进人才只能享受其中一种保障方式。
(一)租房补贴。引进人才以租赁方式自行解决住房的,由同级财政给予3年的租房补贴。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7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500元;本科生每人每月300元。
(二)入住人才公寓。引进人才可申请免费入住当地人才公寓,最长期限不超过5年。
(三)政府配置住房。引进人才可入住政府配置的住房,政府减免住房租金,水电、取暖、物业等费用自理。服务期满5年的,该房屋产权按相关规定过户给入住的引进人才,归个人所有。配置住房标准为博士研究生70平方米、硕士研究生60平方米、本科毕业生50平方米。具体办法由当地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 配偶及随迁家属就业安置。坚持双向选择为主、统筹调配为辅的原则,对于有编制人员,本着人员身份不变、对口的原则进行安置;对于没有编制人员按就业扶持政策积极妥善安置。
第十三条 子女入学待遇。引进人才随迁子女入托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可按照本人意愿,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到相应学校(幼儿园)就读,报考普通高中的,依据其入学地中考成绩和志愿进行录取。高中转学的,按原就读学校类别和学习水平,优先安排到相应普通高中就读。
第十四条 职称评聘待遇。我区引进人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不占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职数。
引进人才服务保障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所属同级财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或同级财政统筹解决。
第六章 “兴安助企”引进人才
第十五条 “兴安助企”引进人才。
(一)“兴安助企”引进人才,需具备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全日制本科学历或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兴安助企”引进人才重点企业及所需专业岗位由行业系统确定,经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编入地区《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目录》。
(三)“兴安助企”引进人才除享受“绿色通道”引进人才相应待遇外,同时享受以下待遇。
1.落实地区事业人才周转编制,实行“双薪制”。连续5年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标准发放工资及相关福利待遇,根据工作年限,按规定晋升;企业与人才签订5年期限劳动合同,人才在企业工作期间要遵守企业规章制度,服从企业工作安排。企业根据市场薪资标准及人才业绩贡献发放工资及奖励。
2.在企业工作满5年后,如人才仍愿留在企业工作,继续保留事业编制,停发事业工资,待退休时,可自主选择在事业单位或企业退休;如不愿留在企业工作,结合所学专业和事业单位需要重新安排工作。
第七章 “大学生回归工程”
第十六条 “大学生回归工程”。
(一)地、县(市、区、国企)两级每年分别按需求安置年龄35周岁及以下大兴安岭籍高校毕业生100名左右、300名左右。
(二)“大学生回归工程”需求计划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要求编制,经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编入《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目录》。
(三)地直事业单位岗位要求大兴安岭籍且第二批次及以上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县(市)、区事业单位及国企岗位要求大兴安岭籍且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四)“大学生回归工程”招聘工作按直接安置或考试择优安置两种方式办理。
1.直接安置。当报名资格审查合格人数不超过安置岗位数时,比照“绿色通道”引进人才程序办理。
2.考试择优安置。当报名资格审查合格人数超过安置岗位数时,比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程序办理。
(五)“大学生回归工程”高校毕业生不享受本办法第五章服务保障待遇。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地委组织部、地区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以往相关政策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实施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