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放2014届毕业生求职补贴的通知
各学院、2014届毕业生:
根据国家及我省有关文件要求,近期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庆市财政局将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本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现结合我校实际,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本校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2014届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
按照每人8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三、申报时间、地点
1.申报时间:即日起至2013年9月22日
2.申报地点:毕业生所在学院
四、申请材料
1.毕业生所在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原件(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个人银行账号(注明开户银行,户名须与申请人姓名一致)。
五、申领及审核发放程序
1.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将申请材料于2013年9月23日前报送至所在学院,学院进行初审,审核学生材料,汇总学生名单上报招生就业工作处(纸质名单由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学院公章,同时报送电子名单);
2.学校将初审通过的申请补贴人员名单在校园内公示;
3.学校将公示无异议的申请补贴人员名单及申请材料报送至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5.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毕业生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六、注意事项:
1.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及时将此通知转达全体毕业生,符合申领条件的毕业生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间报送材料,逾期将无法办理申报和审批工作。
2.申报材料要真实有效,对经查实虚报冒领求职补贴的高校毕业生,责令退回补贴资金,并将不良记录记入本人学籍档案。高校毕业生家庭所在地民政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出具虚假证明,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对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附件:1. 申报一次性求职补贴毕业生汇总名单
2. 黑人社发〔2013〕40号文件
3. 人社部发〔2013〕43号文件
招生就业工作处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1:
申报一次性求职补贴毕业生汇总名单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学院 | 专业 | 毕业时间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联系电话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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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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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黑人社发〔2013〕40号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精神,人社部、教育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43号,以下简称《通知》),从2013年起,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经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共同研究确定,对参加求职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按照每人8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发放对象、发放原则和申领发放程序及要求等按照《通知》要求执行。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好我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的发放工作,所需资金从各地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3年7月10日
附件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3〕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要求,从2013年起,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在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
二、发放原则。坚持自愿申请、公开公正、属地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三、申领发放程序。各高校应组织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离校前集中申请一次性求职补贴。申请材料应附:高校毕业生所在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个人银行账户等。各高校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补贴人员名单在校园内公示。各高校将公示无异议的申请补贴人员名单及申请材料汇总报送高校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补贴发放人员名单报送高校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高校毕业生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四、补贴标准及列支渠道。补贴标准由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2013年,各地发放的一次性求职补贴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080799项“其他就业补助支出”科目。2014年起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的科目列支。
五、工作要求。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高度重视,明确任务分工,加强协调配合,扎实做好补贴发放工作。高校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高校要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对相关举报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高校认真核查,对经查实虚报冒领求职补贴的高校毕业生,责令退回补贴资金,并由高校将不良记录记入本人学籍档案。高校毕业生家庭所在地民政部门、有关高校出具虚假证明,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对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2013年6月5日
最后更新 (2013-09-13 1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