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省2011届大中专毕业生的一封信

来源:就业信息责任编辑:发布时间:2011-05-24浏览次数:8

 

黑龙江省高等教育学会学生就业工作专业委员会

致全省2011届大中专毕业生的一封信


毕业生同学们:

你们好!

 

目前,正值大家求职择业的关键时期,在你们即将踏上新的人生征程之时,黑龙江省毕业生就业工作专业委员会衷心地祝福你们在就业的道路上一帆风顺,心想事成!  

 

今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规模将达660余万人,我省高校毕业生近21.5万人,虽然全球经济复苏趋势明显,但是经济复苏的基础依然不牢固,社会新增就业岗位依然增幅较慢,专业上的就业结构性矛盾依然十分突出,就业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困难与希望同在,机遇与挑战并存”。这种机遇现实地蕴涵在国家为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而采取的各项宏观调控措施之中;蕴涵在国家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首位的重要决策之中;蕴涵在国家和各级政府为促进大学生充分就业而密集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之中。随着我省人力资源强省战略的实施,以及在经济结构调整上实施的“八大经济区”规划、“十大工程”战略的深入实施,必将为高素质人才提供良好的就业机会。希望同学们主动抓住机会,以积极的心态参与人才市场的竞争。在此,给同学们提几点建议: 

 

一、认清形势,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教育”时代的来临,高校毕业生整体就业也同样进入了一个“大众化就业”的时代,高校毕业生日益成为社会普通的劳动者,成为社会新增劳动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希望同学们要明晰当前的就业形势,明确社会职位要求,结合自身的优势与特长,树立大众化的就业观,强化普通劳动者的意识,合理准确地进行自我定位,以积极进取的心态对待就业,积极做好准备,争取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

 

二、充实自我,提升自身参与就业市场竞争的能力

一个人要踏上工作岗位,一定要具备与社会需求相适应的知识和工作能力。李开复先生在给大学生的一封信中曾这样描述:“最好的企业需要的人才都是那些既掌握了丰富的知识,又具备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善于自学和自修,并可以将学到的知识灵活运用于生活和工作实践,时时不忘创新,以创新推动实践,以创新引导实践。”希望同学们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不断提升就业能力,提高学习的积极性,掌握必备的技术本领,加强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团队协作能力、环境适应能力、人际沟通和交往能力、丰富的社会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动手能力、创新能力及魄力等方面的锻炼,提升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努力成为一名合格的、成功的职业人。

 

三、主动出击,积极发掘与创造就业机会

在就业竞争日趋激烈的形势下,机会总是眷顾那些积极主动的人。建议同学们从自身实际出发,本着先就业、后择业、再创业的心态,积极主动地参与就业市场的竞争,珍惜每一个岗位,抓住每一次机会,尽早实现就业,在工作中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积累经验和阅历,铺就完美的职业生涯之路。

 

四、扎根基层,在基层岗位中历练成才

“猛将必拨于卒武, 贤相必起于郡县”。随着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预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等项目的深入开展,已为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打开广阔的空间。在此,希望同学以扎根基层的优秀毕业生为榜样,树立报效祖国、志在四方的理想抱负,把祖国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到基层去建功立业,努力成为既有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又有基层工作经验的优秀人才。

 

五、转变观念,以自主创业等多种形式实现就业

随着我国创业环境的日益成熟,产业结构的深入调整,国内各类产业尤其是在第三产业中呈现出越来越多的创业机遇,这给毕业生自主创业扩宽了空间。通过自主创业,可以将自己的兴趣、爱好、能力有机地结合起来,充分调动自我主观能动性和对待工作的热情,同时也是实现人生理想、体现人生价值的舞台。在此,我们鼓励和支持有创业能力和条件的同学们积极抓住创业机会,主动参与自主创业,在创业过程中实现自己的梦想,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

 

六、诚实做人,树立优秀的个人品牌

高尚的人格情操、良好的道德品质、坚定的政治方向、远大的理想抱负、诚实的人生态度等是毕业生成长成才的重要条件,是构成个人品牌的基本要素,同时也是用人单位选择人才时最看重的因素。对用人单位而言,学生的品行将直接影响到他对未来工作的实践态度。希望大家能理性地分析自身的优势和不足,找准定位与差距,自信满怀,以充分的准备迎接崭新的挑战,在将来的工作岗位上,谦虚谨慎,正直诚信,乐观敬业,认认真真做人,踏踏实实做事,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贡献自己的力量。

同学们,2011年国家已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摆在就业工作首位,各级政府部门、各高校也在积极创造宽松的就业环境,为毕业生搭建良好的就业平台。衷心希望同学们能把爱国主义作为始终高扬的光辉旗帜,把勤奋学习作为人生进步的重要阶梯,把深入实践作为成长成材的必由之路,把奉献社会作为不懈追求的优良品德,主动肩负起社会、母校以及家长的期望,主动出击,施展才华,积极与用人单位进行洽谈,尽快实现成功就业,努力成为可堪大用、能负重任的栋梁之材。

 

最后,祝全省2011届大中专学校毕业生们顺利找到理想的工作,前程似锦!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

毕业生就业问答

 

1.什么是《就业协议书》?

答:《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正式确立劳动人事关系前,经双向选择,在规定期限内就确立就业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书面协议;是用人单位确认毕业生相关信息真实可靠以及接收毕业生的重要凭据;是学校进行毕业生就业管理、编制就业方案以及毕业生办理就业落户手续等有关事项的重要依据。

2.什么样的就业协议书和接收函为有效?

答:签订由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订的或学校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要求自行印制的协议书,接收单位有独立人事调配权限或有人事调配权限的上级主管单位盖章、并由学校主管就业工作的部门签章,并有毕业生本人签字的协议为有效协议书;有独立人事调配权限或有人事调配权限的上级主管单位出具接收意见并签章的接收函为有效接收函。

3.进京、津、沪等重点城市就业,在办理就业手续方面都有哪些特殊要求?

答:由于京津沪等重点城市在限制人口增长方面有特殊政策,所以在毕业生接收手续上除用人单位的接收材料外还有指标要求。

⑴进北京市分三块:一是中央直属单位需要中共中央组织部出具接收手续或进京指标;二是国务院直属单位需要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具接收函;三是北京市属单位需要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接收函。

⑵进天津市:驻津的所有单位都需要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出具的接收审批手续。(研究生除外,只需有人事调配权的单位意见即可)

⑶进上海市:驻沪的所有单位都需要上海市教委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接收手续。

其他一些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如广州、杭州、南京、深圳、大连、青岛、厦门等也有统一的接收手续。

4.什么是《报到证》?

答:《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简称“报到证”,是高校毕业生报到和落户手续的唯一合法依据和有效证明,只有列入国家就业方案的毕业生才能持有。报到证是由教育部直接印制,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列入国家就业方案的毕业生才能持有的有效报到证件。报到证是一个从学生身份转变为国家工作者身份的标志性材料,是人事关系正式从学校转移到就业单位的证明。普通中职毕业生的就业报到证由黑龙江省教育厅统一印制和发放,具有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同等效力。

5.报到证有哪些作用?

答:《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的主要作用是:到接收单位报到的凭证;落实工作关系和编制的功能;证明持证毕业生是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的学生,具有证明身份的功能;迁移和落实户口的功能;迁移和落实人事档案;人才服务机构存档的证明;保护和维护普通高校毕业生权益的功能;就业通知书是存入个人档案的必备材料。

毕业生毕业学校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档案转递、户口迁移手续;用人单位以《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为依据,办理接收毕业生有关事宜;公安机关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落户事宜;人才交流部门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人事代理。

因此,不管毕业时找没找到工作,请同学们一定不要忘记了开具就业报到证的事情,否则超过三年的期限就不能再开了,对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会带来诸多不必要的麻烦。

6.报到证丢失了能补发吗?

    答:《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一人一份,凡涂改、损毁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一律作废。《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自毕业之日起三年内遗失的,应由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和用人单位出具证明,在报到证丢失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声明作废一个月后,由毕业学校上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批后予以补发。毕业之日起超过三年《毕业生就业报到证》遗失的,由本人申请,经核实后,由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根据上述补办程序出具《毕业生就业报到证遗失证明》,该证明和原报到证具有同等效力。省外院校毕业生回毕业学校所在地的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按其规定申请补发。

7.毕业生就业报到的一般流程?

答:(1)在报到期限内持报到证到单位报到(未就业的也需要按时到就业报到证所列单位报到,否则不能落户口和档案,给以后的就业和办理改派带来不必要的麻烦);(2)办理落户手续(由个人或单位办理);(3)查问档案:一般情况下,档案到单位后才能办理其他相关手续;(4)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有关劳动合同的知识请参阅《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个别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由,毕业生报到后迟迟不与毕业生签订用工合同,这是错误做法,试用期应包含在合同期内。毕业生报到后就应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8.办理改派需要哪些手续?

答:⑴毕业之日起三年之内未就业的毕业生原报到证开回生源地或人事代理机构的可办理改派,需要原报到证、就业单位的接收材料(接收函或签定的有效协议书等);

⑵毕业之日起一年之内已就业的毕业生可办理改派,需要原报到证、原就业单位放行(解约)材料和新就业单位的接收材料;

⑶由于特殊原因毕业时未领取报到证的,需要毕业学校出具申请材料、毕业证、就业单位或派遣单位的接收材料。

特别提醒:同学们毕业后一定要在期限内报到,办理档案转接及落户事宜。工作有变动的同学一定要在毕业后一年内办理改派手续,把户口落回家庭所在地或各级人才中心,千万不要把户口迁移证保管在自己手中,否则,会给自己带来极大的麻烦。

9.毕业时间已经超出了政策规定的改派范围,该如何办理工作变动?

答:毕业之日起超过三年或已就业超过一年的不能办理改派,可到原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和接收单位的人事部门办理调转手续。

10. 去哪里办理改派手续,具体流程?

答:黑龙江省教育厅学生处是黑龙江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公地址在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12-8号(省政府附近)四楼,电话总机是045182353558。具体流程可到二楼“一站式”办公大厅咨询或登录黑龙江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信息网(www.work.gov.cn)查询。

11.户口和档案可以自己保管吗?

    答:户口迁移证具有时效性,须在规定期限内由本人到迁入派出所落实。学生档案是国家规定的机密材料,需要通过机要转递,不允许到普通邮局挂号邮寄、特快专递等方式邮寄,更不允许个人自带和请人代领,否则出现档案丢失等情况,会给以后就业和工作带来很多麻烦。

12.毕业生如何追踪自己的档案?

    答:毕业生档案邮寄地址由用人单位提供,由学生本人进行确认,档案主要通过机要通信渠道转递、学校派专人送达或用人单位凭有关证明材料派专人领取等方式进行转接,期间有严格的交接签收程序,一般情况下不会遗失。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要及时到自己所在单位的人事主管部门了解一下自己的档案是否已交寄到单位(档案保存在人才市场等机构或派至生源地人事部门的可到相关人才中心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查询)。若单位未收到毕业生档案,毕业生可凭单位人事部门书面证明到学校查询,或由接收单位人事部门向学校查询,学生本人查询时要回所在学校的就业部门索取《档案(机要)交接单》复印件并开具查询《介绍信》后到机要局进行查询(查询时限一般为一年)。最后,提醒毕业生在签约时一定要注意: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档案转寄详细地址”一栏,必须由用人单位认真填写,并在邮寄前再次确认档案的邮寄地址,以免出现因档案转寄地址不详而导致档案遗失。

13.毕业时对户口和档案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⑴在求职过程中,请在履行签订协议的程序时,一定要明确档案转递地址、邮编和单位全称,而且接收学生档案的单位必须具有人事调配权限;

⑵到三资企业、外资企业、独资企业、民营企业等非国有单位就业的毕业生,由于这些单位没有人事调配权限,因此一定要和企业明确人事档案委托管理的部门(如××省(自治区)××市(县)人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局)或其他有资格的代理单位等),在协议中,一定要有接收档案的地址、邮编和人才服务机构的全称;

⑶有的单位或企业本身没有人事调配权限,人事档案管理权限在其上级主管部门(如到××学校去工作,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是××省××市(县)教育局),在签订协议时,应明确档案转递的主管单位地址、邮编和主管单位全称;

⑷考取研究生的同学,一般情况下,档案是分两次转递到所录取学校,一次是在政审时,另一次是在毕业时。在拿到录取通知书时,请同学们一定要将录取学校的全称及院系的地址、邮编和专业及时报给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以保证你们的档案(尤其是第二次转递)能得到及时的转递;

⑸暂时没有找到工作的同学,请你们在毕业前夕落实好个人档案托管单位或转递单位,并及时将档案托管或转递单位的地址、邮编和单位全称报给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避免个人档案滞留在学校,超过期限变成“死档”。 另外,建议同学们在进行档案托管时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由档案托管单位给大家办理社会保障、职称定级和工龄等相关手续。

14.哪些就业形式视为已就业?

:⑴毕业生通过以下形式就业并领取《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视为已就业,计入就业率:

①毕业生通过学校或直接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领取《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到用人单位就业;

②定向、委培毕业生领取《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回定向、委培单位或地区就业;

③毕业生以灵活方式就业,其中包括自主创业、自由职业等;

④毕业生采取合同方式就业;

⑤对升学(包括中专升入高校、专升本、读研、博士毕业生进入博士后流动站)的毕业生,经审查核实后可计算为就业率;

⑥毕业生出国、出境学习或工作可视为就业;

⑦毕业生与非国有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将档案、户口委托各级(市辖区除外)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进行人事代理的;

⑧毕业生参加国家或地方项目就业;

⑨毕业生回生源地区就业,或在城镇社区、农村建制村(含自然村)实现就业,并出具安排或推荐就业的介绍信复印件或地方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证明的可视为就业。

⑵毕业生通过以下形式领取《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视为不就业、不计入就业率:

①有关单位、部门为多个毕业生只出具一张接收函,而无就业协议或具体用人单位安排意见的;

②毕业生未就业,将户口、档案委托政府属各级人才服务机构、毕业生就业市场代理或将《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开回生源所在地择业的;

③毕业生无就业愿望,拟升学、出国、出境、身体健康原因及其他原因暂不就业,将户口、档案委托政府属各级人才服务机构、毕业生就业市场代理或将《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开回生源所在地的毕业生。

 

15.与用人单位签定虚假就业协议,有哪些危害?

答:一旦与用人单位签订了虚假就业协议,会给以后办理就业手续带来麻烦:首先,在一年之内办理改派的,需要去假的用人单位开放行或拒收手续,有的单位会以此收取违约金,否则就不给出具放行函;其次,如果你在一年后办理改派,你已经超出了改派时限,需要按照在职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第三,如果你签定了虚假的就业协议,会造成学校和我省的就业率虚高,给政府决策、出台相关政策带来不利影响。由此看来,与用人的签订虚假就业协议于国于己都不利,必须坚决抵制。

16.如果学校或院系采取以签订虚假就业协议或黑龙江省普通高校合同制就业表、委托代理等手续作为毕业条件,否则就扣发毕业证等,你如何维权?

答:我省要求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认真贯彻“政府调控、市场导向、学校推荐、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原则,毕业生一律享有择业自主权。并要求任何学校、任何部门都不得强迫、指定毕业生将档案、户口存放在特定的人才中心或市场;严禁以命令、诱导、强迫的方式方法干预毕业生择业或保留档案户口;严禁高校采取强迫毕业生签订虚假就业协议或黑龙江省普通高校合同制就业表或委托代理等不正当的方式方法提高就业率。一经发现查实,要严肃处理,所以如果你遭遇了这些,请你及时向黑龙江省教育厅学生处举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7.对毕业生求职择业过程中维权有哪些建议?

答:毕业生在求职择业过程中,一定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了解和掌握就业方面的知识和政策,并严格按照程序办事,使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得到充分的保障而不致轻易受到侵害。

(1)端正求职心态。毕业生求职时,往往会出现焦急、浮躁和盲目的心态,直接影响了他们在维护合法权益方面的态度和表现;或为不惜委曲求全;或不敢再“斤斤计较”;或被花言巧语诱骗而轻信对方。

(2)掌握政策,学习法律。在求职、择业、签约之前,一定要全面了解和掌握毕业生就业政策,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知识储备。如此,才能在应聘和签约时保持思路清楚和条理明晰,及早识破不法单位故意设下的陷阱;如此,才能懂得如何通过合法的途径和手段解决就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全面了解用人单位。毕业生享有全面、真实了解用人单位的知情权。签约前,毕业生应该尽量多方面打听、了解用人单位的运作状况、招聘信誉、用人意图、岗位职责以及企业文化等情况。如果有可能,最好去实地考察工作环境,尤其是颇为陌生的单位,未雨绸缪地将未来实际就业中权益受侵害的可能性降至最低。

(4)慎重签订协议。在与用人单位签约时,落笔要慎重,仔细研究就业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中的条款,确认合理合法后再签字;重点注意试用期及违约条款的约定;尽量不要在协议书中留下空白条款;对用人单位的口头承诺要尽可能在补充协议中予以书面注明,并明确将来签订劳动合同时对此予以确认。

(5)敢于据“法”力争。如果在求职应聘和签订协议的过程中发现有权益受侵害的不公平现象,不要害怕失去就业机会而忍气吞声,要学会积极运用法律的武器,力争自己的合法权益。缺乏诚信、用心不轨的用人单位不去也罢,否则将来吃亏的还是毕业生自己。加强自身的维权意识,是阻止侵犯毕业生就业权益的现象泛滥的根本途径。

(6)借鉴专家意见。如果在首次就业的过程中遇到疑惑和困难,要及时咨询有关专家、老师和家长。法律专家的专业视角、学校老师的指导经验,对于毕业生来说不啻为莫大的帮助。此外,往届校友在就业中的经验和教训,也是可供应届毕业生就业维权参考的一笔宝贵财富。

18.对毕业生就业时维权有哪些建议? 

答:初涉职场的大学生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在注重调节职业适应的同时,也不要忽略了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免给自己职业生涯的发展造成不必要的阻滞和损失。

(1)学习劳动法规。我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及各地方性的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是调整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解决劳动争议的最基本也是最常用的法律法规,毕业生在实际就业之前应对这些法律常识有所了解。“法盲”是侵权者最为青睐和觊觎的猎取对象。

(2)重视劳动合同。如何签订劳动合同,关系到毕业生在实际就业过程中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充分的保障。到单位报到后,毕业生应尽快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使双方的劳动关系能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能得到及时的保护;对劳动合同的内容,毕业生要仔细分析,权衡利弊,切忌盲目签字。对模糊词句要提出质疑,对不平等条款要敢于指出,对不公平合同要坚决拒签;签订劳动合同后,毕业生也要持有一份合同,作为享受权利、履行义务以及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3)善用维权手段。掌握合法的维权手段是解决合法权益受损最有效的途径。一旦在实际就业中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应该积极运用法律武器,通过申请调解、仲裁、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而对于用人单位一般的违规行为或争议不大的问题,劳动者可以先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向该单位所在的县及以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让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

如果毕业生在实际就业中遇到劳动保障方面的问题,还可以及时拨打全国统一的劳动保障公益服务专用电话——“12333”,咨询劳动保障的政策,获取有关的信息,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9.了解毕业生就业政策、规则和程序有哪些渠道?

答:一是到黑龙江省毕业生就业服务信息网(www.work.gov.cn)上查阅;二是到就读学校的就业信息网上查阅;三是到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咨询;四是到黑龙江省教育厅学生处(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128号)二楼办公大厅咨询。

20.了解我省促进毕业生就业的政策规定应该查阅哪些文件、在哪里可以查阅?

答:黑龙江省政府及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很多促进毕业生就业政策,毕业生可以登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hlj.gov.cn),黑龙江省毕业生就业服务信息网(www.work.gov.cn)或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www.hljrstbb.gov.cn)查阅。

21.什么是“五险一金”?

答:“五险”指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其中养老、医疗和失业,这三种保险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保费,工伤、生育保险完全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个人不需要缴纳。“一金”指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

22.属于哪些人可以进行失业登记?

答:一是年满16周岁,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肄)业生;二是尚未就业的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中学的毕(肄)业生。

23.高校毕业生如何进行失业登记?

答:一是没有就业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到本人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进行失业登记。登记时提供户口簿或身份证、毕(肄)业证书,填写《黑龙江省失业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工作人员为其建立失业登记台帐;二是有就业经历的高校毕业生,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按照规定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的同时,还应到本人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进行失业登记。失业登记时提供户口簿或身份证,同时要出具经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填写《黑龙江省失业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为其建立失业登记台帐。

24.高校毕业生继续升学是否进行失业登记?

答:高校毕业生继续升学的,不进行失业登记。如申请失业登记后,继续升学的,应退出失业登记。

25.高校毕业生参加失业登记后可享受哪些就业服务?

答:高校毕业在劳动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后,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及各级就业服务机构优先为其提供免费就业服务,组织其参加各类招工、招聘、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就业见习、创业培训和推介创业项目,享受政府实施的“一对一”职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帮扶措施,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

26.什么是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的志愿者会得到哪些政策支持?

答: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从2003年开始,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集中派遣的方式,每年招募一定数量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到西部贫困县的乡镇从事为期12年的教育、卫生、农技、扶贫以及青年中心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志愿服务工作。志愿者服务期满后,鼓励其扎根基层,或者自主择业和流动就业。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志愿者除享受国家规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外,给予以下政策支持:

1)服务期间,享受一定的生活补贴(含交通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

2)服务期间,计算工龄,党团关系转至服务单位。本人要求户口和档案保留在学校的,按规定保留两年,在此期间,档案管理机构对保管其档案免收服务费用;本人要求将户口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按照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人事、教育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免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服务期满落实工作单位后,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3)服务期间,可兼职或专职担任所在乡镇团委副书记、其它服务单位的管理职务。 

4)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报考研究生给予加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具体规定在当年的研究生招生政策中予以明确。

5)服务期满,对志愿者做出鉴定,存入本人档案;考核合格的,颁发证书,作为志愿者服务经历和就业、创业的证明。

6)服务单位应向志愿者提供住宿等必要的生活条件;在录用党政机关公务员和新增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时优先录用、招聘志愿者。

7)服务期为1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授予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铜奖奖章。服务期为2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授予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银奖奖章,表现优秀的授予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金奖奖章,表现特别优秀的推荐参加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十大杰出青年志愿者、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等评选。

27.黑龙江省有哪些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并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我省有“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村村大学生行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其中“村村大学生行动计划”项目停止招募。

参加“三支一扶计划”、“村村大学生行动计划”等项目高校毕业生的生活补贴标准由目前每人每月650元提高到1000元,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同时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对到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满5年的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鼓励参加项目期满后的高校毕业生留在当地就业。今后相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原则上应聘用参加项目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省属院校研究生,可在初试总分中增加20分,报考其它院校研究生的加10分。对到城市社区社会管理和其它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照现行渠道解决,同时按灵活就业人员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8.毕业生自主创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创办企业首次出资额允许为零。允许利用符合消防安全和环保要求的家庭住所、租住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按规定自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扩大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规模,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女高校毕业生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可达8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规定适当扩大贷款规模,贷款期限为2年。个人申请小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组织有创业愿望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的,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29.毕业生创业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高校毕业生新创办民营科技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以及在技术转让工程中发生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新创办独立核算企业,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自开业之日起,免征前2年所得税;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第1年免征所得税,第2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从事公共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的,免征1年所得税;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创办的企业,免征3年所得税。

30.毕业生创业可享受哪些补贴政策?

答:大中专毕业生创业,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登记失业大中专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按规定享受出资额、经营场所及税收等优惠政策;参加“三支一扶”、“村村大学生”等项目的毕业生,服务期满后创业,同样享受上述政策。

31.大学生创业办理小额贷款流程?

答:参考哈尔滨市,其它地区的请咨询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1)高校毕业生持创业证明材料首先到当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

2)申请贷款的大中专毕业生持营业执照、本人毕业证书或就业学历证明、担保证明材料到营业场所所在地社区办理小额贷款登记,填写《创业小额贷款申请表》。

3)担保证明可选其中之一:由工作在相应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月薪2000元以上的工作者担保或者是可以能出具房产证的担保人,也可以是能出具额度超过贷款额度银行存折的担保人担保均可,其中选择一种担保即可。

4经审核通过后,由社区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5)符合审批条件的,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哈市财政担保中心审批。

6)财政担保中心审批后由哈尔滨银行利达支行审核并发放贷款。

注:申请需要提供的材料

1书面申请,在所辖社区领取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查)表。

2)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就业证明或毕业证。

4)本人的营业执照。

5)经营场所的证明。

6)担保人的身份证、户口及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或房产证或银行存折。

32.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义务兵征集计划优先从应届高校毕业中招收。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兵役期间,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考虑;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考试时,优先录取;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退役后三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

33.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材料上交什么时间截止?

: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被确定为预征对象后即应着手办理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手续,最迟于次年1月前将《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原件及《应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交送至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确保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及时完成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材料上报工作。

34.在户籍所在地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高校毕业生如何完成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申请?

答:在户籍所在地报名应征的高校毕业生应在被确定为预征对象后应立即与原就读高校武装部或学生处或就业中心联系,按照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校毕业生代补代偿程序办理申请,确保规定时间内将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申请材料上报到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并及时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

35.未参加预征报名的应届毕业生如何办理补报手续?

答:从2010年起,高校毕业生参军入伍全面实施网上预征(网址是http://zbbm.chsi.com.cnhttp://zbbm.chsi.cn),所有参军入伍的高校毕业生必须上网登记报名。兵役机关不再向高校发放统一印制的《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和《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以下分别称《登记表》、《申请表》)。离校前未参加网上预征报名的应届毕业生,冬季征兵前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武装部报名并进行兵役登记,合格者确定为预征对象,初定兵后到户籍所在县(市、区)征兵部门领取“补报校验码”。学生在大学生预征报名系统中输入补报校验码后,即可进行补报名,按规定补办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

36.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款何时下发?

答: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应届毕业生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款材料最终审核通过后,大约于第二年下半年度拨付补偿代偿款,由学校发放至学生本人或卡中。

37.什么是翌年毕业生?

答:翌年毕业生:完成专业课程学习并经学校认可应该在翌年(下一年)毕业的毕业班学生。其中:普通本科及以上毕业班学生,应当完成专业理论课程的学习与相关实习、毕业设计和论文答辩合格能够提前毕业;高职(专科)毕业班学生,应当完成专业理论课程的学习并取得毕业规定所需学分,仅需再完成毕业实习即能够毕业。

38.在校大学生与翌年毕业生区别?

答:翌年毕业生是完成专业课程学习并经学校认可应该在翌年(下一年)直接毕业的毕业班学生。如果服役期满后还需回到学校继续完成学业的肯定属于在校生入伍,不能享受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政策。

39.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翌年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款何时下发?

答:高校翌年毕业的毕业班学生如果在12月初能达到相关毕业要求并经学校认可,可以参军入伍,初定兵后到户籍所在县(市、区)征兵部门领取“补报校验码”。学生在大学生预征报名系统中输入补报校验码后,即可进行补报名,按规定补办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被批准入伍的,《补偿代偿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由其所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留存。第二年取得毕业证书后,按照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有关办法,作为第二年应届毕业生实施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并于下一年得到补偿代偿款。

40.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都可以享受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吗?

答: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按部队生长干部条件招收的大学毕业生,以及从高校毕业生中直招的士官,均不享受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41.实行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如何计算?

答: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不论服役时间长短,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一次性给予补偿。在校学习时间低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在校学习时间高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学制规定年限计算。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的实际时间计算(即按完成最终学历阶段学习任务的实际时间计算)。

42.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标准?

答:国家对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为6000元;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者代偿;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43.申请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代偿的程序是什么?

答:⑴ 填写有关表格:预征工作开始后至615日前,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高校毕业生填写并向就读高校递交《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还需提供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计划书复印件。其中,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⑵ 高校初审盖章:离校前,高校对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条件资格、具体金额及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在《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上加盖公章,连同《预征对象登记表》一起交给学生本人。

  ⑶ 表格递交县征兵办:1031日前,高校毕业生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报名应征时将《预征对象登记表》及《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登记表》交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⑷ 县征兵办审批入伍、复核材料并盖章:1231日前,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后,向其发放《应征入伍通知书》,并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申请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等情况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分别在《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⑸ 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并确定最终名单:次年115日前,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将户籍为本县(市、区)的应征高校毕业生的《应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及《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原件,寄送至应征入伍毕业生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各高校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最终,汇总至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备案后,确定当年享受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政策的最终名单及具体金额